近日,由吉林市教育局牵头,编办、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国土局、发改委和财政局八部门联合出台我市《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吉市教发〔2017〕93号),按照整体规划、科学布局、优先发展、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对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及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意见。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本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包括幼儿园建设布局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上单独明确幼儿园项目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经吉林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幼儿园建设布局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中,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及《吉林省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规定,依据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规划部门对住宅小区进行规划许可时,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规定对幼儿园用地、规模、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依法核发许可。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在用地审批时,应依据规划部门的规划条件明确幼儿园项目的分摊土地面积、容积率等相关审批数据。凡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的幼儿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应。出让住宅用地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条件,将配套幼儿园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由开发建设单位(受让人)按要求进行配建。非成片开发的零星住宅或居住组团,要根据国家标准和片区居住人口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新建幼儿园用地或旧有幼儿园扩建用地。配套幼儿园建设应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小区,要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要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吉林省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和《吉林省幼儿园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教育主管部门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把幼儿园建设规划和方案审批关,严审施工图纸,确保“达标”和“依图施工”,并保证建筑质量符合标准,确保使用安全。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后,应及时办理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统筹安排建成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及时报吉林市教育行政部门发展规划工作机构备存。幼儿园设立后,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儿童就近入园需求,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扩建、出租、出售,或用于抵押、转让、改变用途等。
《意见》要求,每5000人口区域内须预留一所设置6-12个班(每班按30人计)办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新建居住区开发建设的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旧区改造建设的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0平方米。开发总量不足5000人的小区,以及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区改造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吉林省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统筹解决幼儿园建设规划、建设用地及建设规模等问题。幼儿园设立后,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儿童就近入园需求,为住宅小区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学前教育服务。
《意见》强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本着积极稳妥、区别对待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逐步理顺已投入使用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体制。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现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清理,对政府投资的配套幼儿园要逐步回收,交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对闲置或已改作他用的配套幼儿园要限期整改,恢复举办幼儿园。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其有关工作机构将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组织进行督查检查和随机抽查,将结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年度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及其他相关考核评比中予以考评。对工作不积极、落实要求不到位的地方,督促整改,并视情况启动问责机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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